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学习情况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方式,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。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,为此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考核方式
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、考查二种。考试、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。
研究生的所有学位课程,必须进行考试;非学位课程可进行考试或考查,必修课一般要求以考试方式考核,选修课可以选择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核。
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,决定考核方法,并务必在课程的期中阶段之前告知学生。课程成绩中平时成绩原则上占30%,期末成绩原则上占70%,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做适当的调整。学术活动、文献阅读、实践环节等可进行考查,由指导教师参照学校规定评分并附加评语。
二.考核条件及安排
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考核:
(1)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;
(2)凡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;
(3)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。
任课教师应按照上述考核条件,审核研究生的考核资格,凡不符合条件而自行参加考核者,不予评定成绩并不能取得学分。
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,必须事先书面请假,经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后,方可缓考。擅自缺考者作旷考论,成绩按零分记载。对旷考者,应给予批评教育,如检查深刻,经导师、学院负责人批准,可在下学期重修,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。
考核安排
研究生期末考试日程按学校规定由学院统一安排,其中选修课可提前一周进行。学院务必在期末考试前二周将所有课程的考核安排报研究生处。任课教师必须到场履行监考职责。
三.命题、阅卷与成绩评定
1、命题
试卷命题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,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及要求进行命题,试卷难易程度和题量应适当。
2、阅卷
任课教师在阅卷时应注明每一题的得分。任课教师应严格把关,成绩评定应考虑正态分布。
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成绩评定标准,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,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客观公正,拉开好、中、差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。特别是对研究学位基础课程以及有较多修读人数的专业学位课程,应控制“优”和“良”的比例。
考试评分结束后,专业学位课、选修课课任课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试卷、成绩登记表等材料上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。
四.缓考与重修
1.凡因病(须有医生证明)、因事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缓考者,可参加下年级该课程的考试,成绩登记时注以“缓考”字样。
2.学期考核不及格者,必须重修,成绩登记时注以“重考”字样。
3.无故旷考者,成绩记零分,重修。
五.试卷存档
教学秘书负责保管专业课的试卷、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、成绩登记表等材料,其中教学秘书需将打印的成绩录入界面,自留复印件备用
试卷及答卷、成绩等原件交学院存档备查。
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